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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指南(试行)

时间:2019-10-11    作者:   点击:

为加强医学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教育部、卫生部发布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以下简称《标准》)(教高[2008]9号),并下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部医学教育认证专家委员会和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教高厅函[2008]7号),成立了“教育部医学教育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开展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

一、认证原则

1.保证认证过程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2.尊重教育机构的办学自主权和教育模式的多样性。

3.重点考察临床医学专业教育目标、办学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的实现状况,并确认申请认证教育机构呈报材料的有效性。

4.确保认证标准的稳定性和认证程序的严肃性,在广泛收集客观证据和信息的基础上得出认证结论。

二、认证机构

全国范围的医学教育认证由教育部成立的上述两个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其中专家委员会进行宏观指导和审批,工作委员会负责认证的具体落实。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一)专家委员会

1、专家委员会组成

1)名誉主任:1

2)顾问:若干人

3)主任委员:1

4)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5)委员:若干人

2、专家委员会职责

1)指导医学各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开展本专业的认证工作。

2)听取工作委员会的汇报。

3)审议认证结论。

4)受理认证过程中的异议和争议。

5)决定《标准》修改的必要性及其时机。

(二)工作委员会

1、工作委员会组成

1) 主任委员:1人。

2)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3)委员:若干人。

4)秘书长:1人。

5)副秘书长:若干人。

6)下设秘书处负责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工作委员会职责

1)制订和修订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标准和认证程序。

2)制定认证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委派认证专家组。

4)审查认证报告和认证结论的建议并上报专家委员会批准。

5)开展认证相关的国际合作,促进教育研究。

6)为认证专家和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提供相关培训。

7)建立认证工作数据库、专家库和网站。

三、认证专家组

(一)专家组组成

1、由工作委员会任命,受其委派实施现场认证考察。

2、成员为68人。8人组中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5人、秘书1人。6人组中设组长1人、成员4人、秘书1人。

3、根据需要,可邀请境外专家参与。

4、成员名单应向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征求意见。

(二)专家条件

1、从事医学教育教学、科研或(和)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经验,了解医学 教育规律,熟悉医学教育发展趋势。

2、熟悉临床医学专业医学教育标准和认证程序,身心健康,专心工作。

3、与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没有个人的、职业的利益关联。

(三)专家组职责

1.组长职责

1)全面负责认证相关事宜,如确定认证考察的日程安排等,必要时为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指导。

2)在充分尊重成员意见、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任务分工。

3)主持现场考察期间专家组例会、讨论交流等,督促专家组成员完成各自的任务。

4)向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通报考察意见和征求反馈意见,并负责认证相关文件的定稿。

5)向工作委员会提交认证报告和认证结论的建议。

6)就进一步完善认证程序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7) 组织专家组成员审读教育机构在认证有效期内按要求提交的整改报告,并向工作委员会提交正式书面审读意见。

2.成员职责

1)考察前仔细研读学校自评报告,根据《标准》对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提交的认证材料提出初步意见,商讨在现场考察中需要着重关注的内容。

2)进校考察时通过座谈会、访谈、查阅资料和现场考察等形式获取所需信息,并确认呈报材料的有效性。

3)完成现场考察中分工负责的各项任务。

4)在考察期间的专家组例会上提交本人考察意见,并积极参与讨论。

5)考察结束后,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自己分工部分的总结报告,以形成最终认证报告。

6)有义务对认证程序的改进和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

7) 审读教育机构在认证有效期内按要求提交的整改报告,并向组长报告。

3.秘书职责

1)协助组长收集专家组成员阅读自评报告的反馈意见。

2) 协助组长与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协商制订现场考察日程,并做好与该机构的沟通。

3)负责认证相关资料的发放和收集,及时与专家组成员沟通。

4)负责会议记录、资料汇总等工作,协助组长完成认证报告等相关文件,并上报教育部临床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5)在有外籍专家参与的认证过程中承担一定的口头和书面翻译工作。

6)负责联系安排专家组成员的交通、食宿等事宜。

四、认证标准

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

五、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及其职责

教育部批准的开设临床医学专业的本科教育机构(包括综合大学和独立建制的医学院校)均可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认证申请。其职责包括:

1.教育机构应提前1年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认证申请要求,并提交《中国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申请表》。

2.经审议同意进行认证的教育机构,应确定联络人员,负责与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的联络和沟通。

3.教育机构与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协商确定进校考察的时间;对专家组的组成提出意见。

4.开展自评活动,撰写自评报告,在认证专家组进校考察前1个月提交给认证专家组成员。

5.现场考察期间,为专家组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解答相关问题。

6.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医疗秩序的情况下,组织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卫生行政部门等利益相关人员参加座谈会;安排专家进行教学场所、实验室和图书馆等相关设施的考察。

7.对于认证报告中可能与事实不符的部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实证材料;与专家组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可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诉请求。

8.按照认证报告的建议与要求,积极改进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六、认证程序

1.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应在每年4月或10月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交认证申请;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于1个月内组织完成对认证申请的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告知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

2.认证申请通过审议被批准后,教育机构依据《标准》撰写自评报告,阐明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途径与方法,明确优势与不足;在专家组现场考察前2个月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交自评报告;如邀请境外专家参与认证工作,应同时提交英文版自评报告。

3.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前6个月将专家组进校考察的时间通知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工作委员会提前3个月组建专家组,并征求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对专家组组成的意见。

4.专家组依据《标准》对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3天的现场考察。教育机构应为专家组的现场考察提供便利,根据专家组的需要提供必要的纸质或网络支撑材料,并及时解答疑问。

5.专家组集体讨论现场考察的初步意见并向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通报。专家组全体成员在讨论认证结论建议的基础上,记名投票明确认证结论建议以及认证有效期内提交整改报告的时限。该结论建议在工作委员会审议前是保密的。

6.专家组成员离校后依据《标准》和考察期间获得的材料和信息,按分工撰写认证报告初稿,汇总并提交组长。

7.专家组组长于现场考察后2个月内完成完整的认证报告,并就报告所涉及的事实向接受认证的教育机构征求意见,会同认证结论建议呈报工作委员会审议和专家委员会批准。

8.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按照认证报告的要求,按时向工作委员会提交整改报告,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组跟踪该教育机构的整改过程,并对其整改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七、认证结论

(一)通过认证

教育机构的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教学符合《标准》的要求,根据该教育机构自

身制定的办学目标的实现程度、是否达到社会期望以及存在的不足等,确定认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8年;认证有效期自认证报告提交之日算起。

教育机构应按认证报告中指定的期限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工作委员会视情况决定继续提交整改报告的时间和是否进行回访。

认证有效期满后,教育机构须再次提出认证申请。

(二)不予认证

教育机构的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教学达不到《标准》的要求。专家组根据该教育机构在某些方面存在的缺陷或重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通过整改和自评,教育机构认为已经达到《标准》,可重新申请认证。

八、认证管理

1.认证专家组由工作委员会委派,其组成应考虑医学教育共同利益方的参与,实行认证专家的回避制度。

2.认证专家组组长由工作委员会指定,全权负责认证的实施。

3.认证现场考察不应影响接受认证的教育机构的正常教学、科研和医疗工作秩序。

4.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专家组进校考察的食宿、交通等事宜;认证工作必须遵循节约和效率的原则,尽可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5.接受认证的教育机构对认证报告中的事实部分有不同意见者,可向专家组提出;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者,教育机构需在获得报告后15天内向认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秘书处负责将申诉材料递交专家委员会,申请仲裁;专家委员会的仲裁即为认证的最终结论。

6.认证结论经工作委员会审议后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则由专家委员会最终确定,如有异议则需在公示期内向秘书处提出申诉。

7.认证考察过程中,专家组收集的证据资料、基本数据(含原始材料)等在认证结束时交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保存。

8.认证考察过程中,专家组成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在认证考察离校前销毁相关的敏感资料、数据和信息(包括相关的电子邮件)。

9.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应建立“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数据库”,以科学、高效地保存、处理及利用有关信息和资料。

下一条: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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